国家对托育的新政策,国家关于0到3托育的政策
1、国家对托育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居家照顾的“家庭式托育”是基于“邻里照顾、全村共养”概念的一种照顾模式,在传统社会便存在。法律依据:国务院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2、国家关于0到3托育的政策
法律分析: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3、托育机构政府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实施方案》提出了相关的补助政策。具体来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和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此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元的标准支持旅居型机构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目前来看,针对托育的财政补贴,是模仿了对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来做的。”董登新指出。他表示,要更好建设托育机构,一方面要大量开设公办托育机构,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公办机构的运行效率,可以采取公办民营的方式。这既可以节约财政资金,也可以提升运营效率,使更多民间资本可以更快介入到托育的建设工程上来。法律依据:《“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要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养老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与此同时,这也与我国放开三孩的生育政策相适应。
4、国家对托育早教的有关政策
1、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由2020年的
1、8个增加至
4、5个;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5、托育机构如何拿到国家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10月24日发布。按照实施方案,2020年将开展专项行动试点,参与试点城市要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然而,与学前教育不同,实施方案指出,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因此,实施方案及作为附件的《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中,尽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提供土地、场所、财税优惠等支持,但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生均经费等只是地方政府的自选动作,而非强制性要求。国家支持两类托育服务设施不过实施方案指出,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对于这两类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6、托育中心政府优惠政策是什么
《实施方案》提出了相关的补助政策。具体来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和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一、托育机构的国家补贴
1、营利性机构则按照新建和改扩建的托育项目补助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 1 万元的补助,这个补贴是一次性的,仅为首次申请,且只有一次补贴;
2、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申报普惠托育补贴,每年申请,一般一年中有两次补贴,分别是在每年5月份的第三周前申报本年度下半年的补贴,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前申报次年上半年的补贴,逾期申请无效。 二、托育政策的出台
1、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2、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3、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等。 三、国家对托育的新政策
1、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2、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法律依据: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条 要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养老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与此同时,这也与我国放开三孩的生育政策相适应。